(2013)鼓民辖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洁诉被告王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丁洁;王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辖初字第63号 原告丁洁,女,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贝,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惠萍,女,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邹金俊,江苏群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延成,江苏群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丁洁诉被告王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惠萍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现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丁洁认为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不同意原告的将案件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惠萍的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惠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