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1622-1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