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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1622-1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11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张家龙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