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杭州君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博科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君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博科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君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利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博科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干。再审申请人杭州君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博科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杭州君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