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汪某。被告利某。原告汪某诉被告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