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建梅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梅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高永林。被告徐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仙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永林、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起诉称:我和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现在大洋幼儿园读书;××××年××月××日生育次子徐某丙,至今未办理户籍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随着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延续,夫妻间性格脾气等方面的差异逐渐暴露,故而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仅缺乏家庭责任,而且生性粗暴,动不动就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夫妻感情日渐冷淡,现根据双方感情状况,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徐某乙随原告生活,儿子徐某丙随被告生活,双方各自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二本,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二、户籍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婚生儿子徐某乙的出生情况。被告徐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是2007年下半年在广播交友平台上认识的。原告其他陈述的其与我登记结婚及生育儿子徐某乙、徐某丙的情况都是属实的。我们刚认识的时候,性格脾气蛮合的,婚后很多吵架是因为经济问题引起的。而且吵架的时候,原告老是往我身上踢,我一般也都忍的,实在忍不了我才打了原告。但鉴于孩子还小,我有不足的地方,我会努力改正的,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徐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材料,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甲于2007年下半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未及时沟通,造成一定隔阂,但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以往建立起的夫妻情意,加强沟通,以家庭利益为重,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