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终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浙江天易电路板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裕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泓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薇,该公司经理。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初字第0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