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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