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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廖光明诉李美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明,李美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廖光明,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廖志健,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李美英,女,1962年9月12日,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朱俊希,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廖光明诉被告李美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光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智宣审判员  陈业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