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6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853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松藻煤电公司工人,住綦江区。被告陈某,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稳电厂工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谯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东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