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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叶诉吴可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叶,吴可平,吴梦,周建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834号原告李叶,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扬,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港中旅集团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吴可平,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吴梦,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周建慧,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李叶诉被告吴可平、吴梦、周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叶委托代理人李扬,被告吴可平、吴梦、周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叶诉称,2013年9月底原告在马连道邮局取挂号信,由于被告吴梦工作态度问题与原告发生口角,突然被告吴梦将前台计算器拿起砸向原告头部,原告上前捡起计算器同时被告人吴可平突然上前掐住原告的脖子,意图将原告按倒在地,在原告坚持下没有得逞,最终造成原告脖子红肿,原告所穿ZARA皮衣多处损毁(有图片为证),此时被告人周建慧与被告人吴梦一同用言语侮辱原告人,并伙同被告人吴可平欲继续行凶,原告随机拨打110报警,5分钟后天宁寺派出所民警到场控制了局面,调取了大厅监控录像,并返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具体细节有天宁寺派出所录像为证)。现诉至法院,请求:1、三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2、被告吴可平赔偿原告财物损失ZARA皮衣1999元,ZARA衬衫29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可平辩称,那天我去邮局取钱,在取钱过程中,李叶在我前面领挂号信。他和吴梦发生争执的原因,就是他代理别人取挂号信,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所以邮局没有让领取,然后原告就骂的特别难听。我跟原告说按规矩走不就完了么。后来我去取个单子,发现他还在和吴梦骂。在吴梦特别生气情况下,吴梦拿计算器就扔向一个柱子,李叶就要打吴梦,我就拦住李叶了,李叶还踹了我三脚,整个过程不到3分钟。然后周主任和保安也来了,就拉开了,吴梦就开始哭,这个叫李叶骂得非常难听,据说他就报警了。我们在派出所处理的时候,李叶曾经去过很多次派出所了。再说也有录像凭证,并且事情发生后,派出所也结案了。在事发后10多天,他又说衣服被扯了。即便当天晚上没发现,第二天也该找派出所,我不同意道歉,我不同意赔偿。还有他为什么自己不来呢?被告吴梦辩称,这个事情发生在9月底,当时录像上很清楚。当时在派出所结案的时候,也没有说衣服的事情,到现在10月10日,说衣服的事情,谁证明衣服是当时损坏的?这个衣服,他当时没有说,现在才说,是当时撕扯就坏了么,这个无法证明。还有道歉的事情,还说吴可平拉扯脖子,不认可,到底是谁先动手的?被告周建慧辩称,当天我也在班上,发现争吵情况。李叶到我们前厅取挂号信,其中有封是他本人的,另外还有2封,一个是他哥哥的,一个是他父亲的,他非要用他的证件领取另外2封。按照规定,他无法领取别人的信件。然后他就开始骂,我们营业员已经跟他说有规定,后来我出来发现他们嚷嚷,计算器当时已经在地上了。吴师傅一劝架,李叶就拽着吴师傅的脖领子。我就赶紧把吴师傅带办公室去了。后来吴师傅继续办理业务,李叶还踹了吴师傅。后来李叶自己报警,我们也去了派出所。对于赔偿,我们当时已经结案了,他也没有提出要求,现在要我们做出衣服赔偿,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当时边上还有个用户,说如果需要作证的,其他来办理业务的人也可以作证。大厅也有录像。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在西城区马连道邮政储蓄所,李叶与吴可平、吴梦发生纠纷,后李叶报警。庭审中,李叶主张事发当日其在马连道邮局取挂号信,邮局工作人员吴梦因工作态度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后吴梦拿起计算器砸向其头部,其上前捡计算器时,吴可平突然掐住其脖子,意图将其按倒,造成其ZARA皮衣及衬衫多处损毁,之后吴梦及周建慧一同用言语侮辱其,并伙同吴可平欲继续行凶,其报警后警察到场才控制住局面。吴梦、吴可平、周建慧对李叶的主张均不予认可。吴梦主张事发当日,李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言语过激,还直接骂其,导致其特别生气,就把计算器扔在了柱子上。吴可平主张事发当日,其在邮局取钱,后李叶与吴梦发生纠纷,其就上前拉架,所以双方发生了一些肢体接触,但时间很短,其没有掐原告的脖子,也没有撕扯原告的衣服,其实际上只是劝架。周建慧主张其为马连道邮局营业部主任,事发当日其在现场,李叶因取信件问题与吴梦发生口角,李叶就开始骂人,吴可平一劝架,李叶就拽着吴可平的脖领子,其就把吴可平带到了办公室,后吴可平继续办业务时,李叶还踹了吴可平一脚。现李叶诉至本院,要求吴梦、吴可平、周建慧以书面形式向其道歉并要求吴可平赔偿其ZARA皮衣损失1999元及ZARA衬衫损失299元,吴梦、吴可平、周建慧以其答辩理由,均不同意李叶的诉讼请求。李叶针对其衣服损失一节,向本院提交了照片予以证明,吴梦、吴可平、周建慧对照片均不予认可,吴梦、吴可平、周建慧均认为照片无法证明衣服是撕扯坏的,而且李叶在派出所也没有提出衣服损坏一事。另查,一、根据派出所移交的治安卷宗,事发当日派出所对原、被告四人所作询问笔录中均未提及李叶衣物受损坏一事。派出所的工作记录记载:李叶提出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对方在报纸上公开道歉。二、根据当日的邮局监控录像显示事发过程如下:2013年9月28日16时许,在西城区马连道邮局,李叶去取挂号信,当日接待的工作人员为吴梦,由于李叶要求取其父亲及兄弟的挂号信,但吴梦要求李叶提供其兄弟及父亲的证件,否则不给代领,李叶因此情绪激动,与吴梦发生争吵,双方在言语上均存在过激,吴梦拿起桌上的计算器扔了出去,计算器砸在了墙柱上。吴可平当时也在邮局办理业务,看见双方情绪激动,吴可平就上前拉住了李叶,李叶也抓住了吴可平,双方相互拉扯接触将近半分钟后被邮局营业部主任周建慧拉开,分开后双方在言语上存在争吵,之后李叶踢了吴可平一脚,然后李叶打电话报警,警察出警后将原、被告带至天宁寺派出所处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治安卷宗、光盘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叶在邮局办理业务时与吴梦发生争吵,双方在言语上均存在过激,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存在侵权行为,考虑到并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本院在此对双方予以严厉批评,对李叶要求吴梦书面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邮寄的监控录像显示,吴可平当日确实因为想劝架而与李叶发生相互拉扯,但时间很短,吴可平并无伤害李叶之意,相反,李叶在双方分开后还从背后踢了吴可平一脚,李叶存在相应过错,故对李叶要求吴可平书面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监控录像中并未显示周建慧对李叶存在侵权行为,故对李叶要求周建慧书面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叶要求吴可平赔偿其衣服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邮局的监控录像无法看出当日吴可平扯坏了李叶的衣服,而且李叶在派出所作询问笔录时未提及其衣服损坏,在派出所表示起诉时亦未提及要求赔偿衣服损失的请求,故现仅凭李叶提供的照片,本院无法认定吴可平对李叶的衣服造成损坏的事实,故对李叶要求吴可平赔偿衣服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