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射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射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孙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