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田轶与左金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轶,左金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329号原告田轶,男,1977年8月1日出生。被告左金红,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原告田轶诉被告左金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轶,被告左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轶诉称,房山区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06638号判决书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号楼×号房屋确认为左金红与田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夫妻关系经(2011)丰民初字第11998号判决书确认解除。2011年10月23日,原被告已自行将婚内财产分割完毕,有被告收到原告现金的收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张为证及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一份,作为本案证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号楼×号房屋确认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左金红答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田轶与被告左金红原为夫妻,2011年8月3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诉争房屋位于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号楼×层×号,该房屋经(2011)房民初字第06638号判决书确认为左金红与田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10月23日,原、被告及原告的父亲田子忠、母亲任淑琴达成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现金2838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283800元汇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出具收条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1)丰民初字第11998号判决书、(2011)房民初字第06638号判决书、银行凭证、收条、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田轶与被告左金红原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对诉争房屋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依据协议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判令位于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号楼×层×号房屋归原告田轶所有,被告左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田轶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田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