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与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大街*栋。投资人肖章国。被执行人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勒冲大道70-1号。法定代表人袁炳光。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与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仍未支付货款36605.8元和诉讼费用823元给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因被执行人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关闭后,本院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的办公设备和生产设备,已将拍卖所得款1345576元全部用以支付工人工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在开平市辖区未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和房地产权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川溪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