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彩蓉诉绵阳市义务交通队劳动争议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蓉,绵阳市义务交通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陈彩蓉,女,生于1966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小学文化,现住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杨松林,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义务交通队,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侍玉强,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邓志刚,该队副中队长。本院受理原告陈彩蓉诉被告绵阳市义务交通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彩蓉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彩蓉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