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文举与李静、王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举,李静,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孙文举,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静,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菊,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系李静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静、王菊存款(或合法收入)32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贺兴涛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