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聂向宏与蓝田县焦岱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村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向宏,蓝田县焦岱镇人民政府,唐正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蓝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聂向宏,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蓝田县焦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韩岳恒,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正彦,男,汉族,1947年6月2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朝信,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聂向宏不服被告蓝田县焦岱镇人民政府对其与第三人唐正彦林业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此案未经复议前置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向宏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娟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惠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