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与陶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72号申请人邱某甲,女,汉族。申请人邱某乙,男,汉族。申请人邱某丙,女,汉族。申请人邱某丁,男,汉族。上列四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水清,女,汉族。系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之祖母。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请求宣告陶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诉称,陶丽与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丙系母女关系,与申请人邱某乙、邱某丁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邱昌礼于2011年12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申请人陶丽因丈夫不务正业丢下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于2011年3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陶丽失踪。经查,陶丽,女,汉族。被申请人陶丽与邱昌礼2000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秀里村上田二组。2000年3月7日生申请人邱某甲,2001年12月9日生申请人邱某乙,2004年11月2日生申请人邱某丙,2006年3月20日生申请人邱某丁。2011年3月,被申请人陶丽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2011年11月6日,邱昌礼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5日,邱昌礼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方元镇秀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陶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陶丽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之祖母李水清自愿作为失踪人陶丽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陶丽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作为陶丽的子女申请陶丽为失踪人,李水清为失踪人陶丽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陶丽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水清为失踪人陶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