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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中军与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军,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赵中军,男,汉族,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西山草峪村中心路26号人,现住宝鸡市姜谭路居家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李锁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原镇同星村(宝鸡亚特铸造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王生虎,任经理。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一路。法定代表人谭建军,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军诉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军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军撤回对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赵中军承担。审判长  冯勤绪审判员  杨文辉审判员  刘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