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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XX,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村委××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7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梅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梁XX路过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米子村委那彭寮路段,见到邓XX停一辆雅奇牌摩托车在公路边,被告人梁XX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藏匿于那思镇的九斗种岭上。破案后追回摩托车归还被害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3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梁XX到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塘底村委白坟坪(地名)时,见到梁XX停放一辆珠江牌摩托车在星岛湖水库尾岸边,被告人梁XX将该车盗走,后将摩托车藏匿在那思镇米子村委黄南村的大山车山岭上。破案后,追回摩托车归还被害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梁XX、邓XX的陈述;证人梁甲、苏某某、梁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方位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盗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归还被害人,尚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秋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