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立行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润朝、李天侠等与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润朝,李天侠,王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立行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润朝,西安市工商局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天侠,西安庆华电器厂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啸东,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中学学生。上诉人因诉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及第三人房曌华结婚登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首先,被诉人出具的“查档证明”,存在诸多的违法违规之处。在2005年4月,西安市公安局经侦队在与王权的谈话笔录中,王权表明:“前妻赵岚,儿子王啸东。”作为王权父母的上诉人均不知王权与房曌华登记结婚的事实。且房曌华亦拿不出结婚证以确立夫妻关系。其次,原审不予立案,属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案条件,被诉人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或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根本无从谈起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原审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第三,由于婚姻关系衍生出了继承关系,被诉人出具的“查档证明”势必对上诉人的继承问题产实际的影响,而原审以“查档证明”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不予立案,明显偏袒被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起诉时,请求对被诉人灞桥区民政局对王权与房曌华之婚姻登记内容及形式要件不完整,违反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程序违法,其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案卷证据材料显示,被诉人于2004年1月12日为王权和被诉第三人房曌华办理了婚姻登记之相关手续,现上诉人提出该婚姻登记之行政行为内容和形式要件不完整,程序违法之诉诸已有八年有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从2013年10月6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诉人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之时间与被诉人实际进行婚姻登记之行政行为之间相差九年之久,其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原审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