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英乾诉被告黄远根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英乾,黄远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694号原告曾英乾。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远根。原告曾英乾诉被告黄远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英乾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英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英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曾英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