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6号原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庆寿。委托代理人:李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辽宁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34元,减半收取20617元,由原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文审 判 员 彭良旗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日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