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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佘素珍与被告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素珍,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佘素珍,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福民,江苏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工业园区罗安小区。法定代表人付煜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建华,女,1962年9月6日出生。原告佘素珍与被告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福民,被告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佘素珍诉称,2011年4月2日,被告福建天成公司搞基建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交付被告当时法定代表人付建华195万元,其中95万元作为股权转让费,100万元是借款。2012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10万元借据(其中包含上一年利息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季度支付利息10万元。借款到期届满后,经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福建天成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2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4倍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福建天成公司答辩意见:原告陈述事实清楚,愿意按原告的诉讼请求还钱,但已支付了2011年4月2日至2012年4月2日一年30万元的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2011年4月2日,被告福建天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佘素珍向被告福建天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付建华转账交付195万元。同日,双方出现“内部股份转让”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2011年7月7日、2012年1月16日、2012年5月10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30万元利息。2012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10万元借据,载明:“自2011年4月2日至2012年4月1日止,尚欠佘素珍本息金额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1100000元整,其余还清,现续借壹年,从2012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结算利息为每季度壹拾万元整。付款方法:银行汇款,以汇款单为凭,在本金付清的七日内,出借人无异议,则视为本息均已收到,此借据自动失效废止。本借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庭审中原告陈述110万元内含本金100万元,第一年利息10万元。被告认可其中借款为100万元,并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交通银行交付凭证,被告提供的借据一份、支付30万元的银行凭证,原、被告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佘素珍主张被告福建天成公司向其借款100万元本金没有归还,有借据两份、交通银行交付凭证及被告的认可证实,应予认定。被告已支付了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30万元的利息,因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故超过部分应予在本金中扣除,截止2012年5月10日,扣除后本金为96.6384万元,利息为1.2589万元。原告关于110万元中10万元是第一年借款中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佘素珍归还借款96.6384万元及利息1.2589万元,并支付以96.6384万元为本金计算的,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原告负担660元,被告负担6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合计负担116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归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审 判 员  高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姜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