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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平邑县利程建筑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邑县利程建筑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铁民初字第42号原告:平邑县利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法定代表人:沈殿合,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靳富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邑县利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邑县利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郑州铁路支行内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该款不得擅自隐匿、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