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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志业与李杭业排除妨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志业,李杭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志业,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杭业,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再审申请人李志业、李杭业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09)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1年10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李志业于2013年9月30日、李杭业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申请再审期限应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因李志业与李杭业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业和李杭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俊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