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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王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45-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王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45-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日,住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东关。被执行人王焕生,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日,住宝鸡市陈仓园轩苑小区。本院在执行周建军与王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军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10000元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2225元,执行费3083元。因被执行人王焕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