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汪继洲与陕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继洲,陕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141-1号申请执行人汪继洲,、、。被执行人陕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25号第五国际A座1206室。法定代表人倪小娅,该公司董事长。汪继洲与陕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6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继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返还购房款245618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9630.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继洲与被执行人陕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陕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向汪继洲支付人民币30万元,现被执行人陕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中所约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6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刚代理审判员 李森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