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9号原告廖某某,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家朝,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邓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