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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商辖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苏州连盛箱包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连盛箱包有限公司,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商辖初字第0002号原告苏州连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胜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建荣。被告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堰头村。法定代表人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连盛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苏州市吴中区且合同约定管辖不明,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解决,友好协商原则,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协议中既约定仲裁也约定诉讼,属于约定不明,管辖协议无效。本案应按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原、被告之间签订地合同对交货地点有明确约定在吴中区甪直镇,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交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吴中区。至于被告抗辩货物运费由被申请人支付认为原、被告之间采用自提的形式交易,该行为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实际履行地发生变更,本院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被告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0元,由被告绍兴县陆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