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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张兴英、元建波等与彭昭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兴英;元建波;元建中;彭昭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688号原告:张兴英,女,194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元建波,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元建中,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彭昭立,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济宁市吴泰闸路71号山推大厦1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英、元建波、元建中与被告彭昭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英、元建波、元建中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彭昭立所有的肇事车辆(牌号为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英、元建波、元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彭昭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