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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民初字第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民初字第1249-1号原告于某某,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96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在农行孟村回族自治县农行的存款9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