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与倪昌明、 被告李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28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余维胜,行长。被告:倪昌明,男,汉族,住霍山县。被告:李正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诉被告倪昌明、被告李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六安霍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负担。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程 运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