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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太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111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被告张某某长期在外打牌赌博,夜不归宿,双方为此经常吵争吵,自2012年8、9月至今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婚初感情尚好。自己只是偶尔打牌,夜不归宿也是有原因的。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2003年相识,2011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于2013年11月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和好。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与原告互谅互让,多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士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