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琳,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琳,男,200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解晓辉,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洪波,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2011)四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四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