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琳,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琳,男,200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解晓辉,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洪波,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2011)四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四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