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磊诉祝定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祝定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王磊,男。被告祝定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祝定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25元,原告王磊自愿负担。审判员 况明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