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