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