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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二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饶阳县腾辉饲料厂与李青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腾辉饲料厂,李青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二初字第907号原告(反诉被告):饶阳县腾辉饲料厂。法定代表人:魏根贤,厂长。地址:饶阳县。被告(反诉原告):李青元,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腾辉饲料厂与被告李青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县腾辉饲料厂和被告李青元均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阳县腾辉饲料厂和反诉原告李青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饶阳县腾辉饲料厂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青元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应收取393元,由原告饶阳县腾辉饲料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应收取525元,由反诉原告李青元负担。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