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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爱军、郭妮、郭琳、郭世璇、杨婷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军,郭妮,郭琳,郭世璇,杨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12号原告郭爱军,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妮,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琳,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世璇,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婷,女,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景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原告郭爱军、郭妮、郭琳、郭世璇、杨婷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军、郭妮、郭琳、郭世璇、杨婷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军、郭妮、郭琳、郭世璇、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