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本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陈本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本英,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柏梓镇朱家村*组**号。上诉人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一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本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公劳初字第1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鑫一品公司应否支付陈本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陈本英主张鑫一品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鑫一品公司主张陈本英自动离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由于陈本英病假至2012年10月8日,病假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未实际延续,此种情形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应由鑫一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鑫一品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一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