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传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王传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国,经理。被执行人:王传鲁,农民。关于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传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梁山九利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传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