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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辉与宋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宋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434号原告王辉,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宋宏星,男,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诉称:从2013年4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6000元,当时约定2013年4月22日还款10000元,剩余6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6000元。由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法庭无法组织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6000元,双方签有欠条,应认定欠款事实存在。依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应予保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民诉法》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宏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辉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