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运盐执三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山西省运��市工商托运处与李良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运盐执三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工商托运处。负责人赵云峰,经理。被执行人李良义,男,一九五八年五月五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重化局家属院*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工商托运处与被执行人李良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运盐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之规���,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良义银行存款一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良义价值一万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正文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