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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尹亮金与李志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亮金,李志良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尹亮金,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秦铮,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新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李志良,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亮金诉被告李志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亮金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亮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22元,减半收取11211元,由原告尹亮金负担,另1121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尹亮金。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