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1351号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袁世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平,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助理,住公司宿舍。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葛永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长军,男,汉族,1959年4月11日出生,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盘营项目部物资部长,住单位宿舍。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会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殷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201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盘营客专二标段项目所需的钢筋焊接网及冷轧带肋钢筋的加工供应业务,合同约定了单价的确定及调价规则,同时对规格型号、质量标准、钢筋焊接网及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尺寸数据、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加工供应钢筋焊接网及冷轧带肋钢筋共5277吨,货款总值30514725.83元,被告已支付19600000元,余款10914725.83元至今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对账单所载内容,被告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余款付清。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914725.8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依法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被告对于尚欠款金额认可,但因为业主方拖欠被告各种款项达2.5亿元,被告现无力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盘营客专二标段项目所需的钢筋焊接网及冷轧带肋钢筋的加工供应业务,合同总价为28369200元,按实际供货结算。投标物资报价表对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结算和付款约定,原告提交合同约定单据,被告审核后,在扣除5%质保金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该批货物的9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支付。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2013年4月1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应收账款询证函》上签章确认,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款为13814725.84元。此后,被告支付部分价款,现尚欠10914725.83元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关于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原、被告均同意自2013年3月1日起算。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合同书》、招标文件、《应收账款询证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加工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之责。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914725.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付款,应当支付利息。关于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双方均同意自2013年3月1日起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款一千零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五元八角三分;二、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一千零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五元八角三分为计算基数,自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