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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绰号:“颠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屋队××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8月20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梅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于2013年7月15日到钦州市钦南区鸡胸路金辉时代广场开了一间房号为A303的房间与冯某某入住。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黄XX容留杨某某、庞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在A303房内吸食毒品。次日16时许,杨某某、庞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再次到金辉时代广场A303的房间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黄XX等人所吸食剩余疑似毒品氯胺酮一小包,自制吸毒工具等,用于包装毒品氯胺酮的小塑料袋一只。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疑似毒品及小塑料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XX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钟某某、庞某某、黄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房屋短期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XX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刑期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秋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