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顾金林与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林,杨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商初字第560号原告:顾金林。被告:杨国荣。原告顾金林与被告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利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国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顾金林起诉称,被告杨国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两次,共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原告多次催讨未着,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国荣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杨国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也未向本院举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26日,被告杨国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又增加借款人民币1万元,两次借款合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着,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国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国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顾金林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国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