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彭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