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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娟申请执行吕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吕峰。本院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吕峰未能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娟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吕峰之妻李红岩的车辆赔偿款共计938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