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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卢永军与胡红标、陈国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军,胡红标,陈国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83号原告:卢永军,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被告:胡红标,被告:陈国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军与被告胡红标、陈国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旭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