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卢永军与胡红标、陈国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军,胡红标,陈国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83号原告:卢永军,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被告:胡红标,被告:陈国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军与被告胡红标、陈国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旭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