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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史爱娟与阮扬、陕西百盈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娟,阮扬,陕西百盈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史爱娟被执行人:阮扬被执行人:陕西百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富力城26幢12号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旭,经理。史爱娟与阮扬、陕西百盈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1187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爱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扬、陕西百盈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0023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爱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6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